Wednesday, 1 June 2016

被告上訴減刑得直‧27年牢獄減至2年

(吉隆坡31日訊)2011年先後在柔佛、沙亞南及吉隆坡法庭被控共5項貪污罪而被判坐牢27年及罰款的森那美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前高級總經理查基奧曼,向高庭上訴尋求減刑得直,高庭今日宣判將他每項控狀的刑期減至兩年,刑期同時執行。

高庭法官拿督哈芝阿都卡林在宣判上訴結果時強調,法庭找不到任何理由推翻地庭將被告定罪的裁決。 他說,地庭的裁決是正確的,因此高庭駁回辯方律師撤銷定罪的申請。但他表示,法庭有權利減低刑罰。

“因貪污被判坐牢是合適的,但較長的刑期則不合適。”

辯方申請撤控失敗

哈芝阿都卡林也說,辯方申請撤銷所有控狀是不被允許的,但上訴尋求減輕刑罰是被允許的。

較早前,地庭宣判查基奧曼第一項控狀的刑期為6年;第二項控狀的刑期為7年;第三項控狀的刑期為5年;第四項的刑期為4年;第五項控狀的刑期為5年,所有的刑期分開執行,共需服刑27年及繳付89萬4千400令吉的罰款。

有鑑於此,他宣判將查基奧曼每項控狀的刑罰減至2年,刑期即日起同時執行,至於罰款部份,法庭不會干預。

查基奧曼的代表律師哈維德吉星向高庭要求緩刑,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這要求獲得法官批准。

此外,哈維德吉星表示,其當事人已繳付上述罰款。

本案主控官為卡瑪峇哈魯丁副檢察司。- 星洲日报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81642?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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