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一名副警监级的54岁警官,周二被判8年前收取2万1000令吉贿金的3项罪名成立,需服刑12年,以及罚款10万5000令吉,他的同伙则被判两项罪名成立,被判监禁4年及罚款5万5000令吉。
被告聂阿赛伦在案发时于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局值勤,由于3项罪名服刑期是同期执行,因此他只需坐牢4年。
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周二发表媒体声明,被告在雪阑莪州莎亚南地庭面对3项控状。
他被控于2008年11月5日、6日,以及2009年2月4日,从仄阿育斯聂手上各别收取一万令吉、7000令吉与4000令吉,作为删除后者被怀疑涉嫌洗黑钱活动的犯罪资料;这3项收贿过分别在雪州达刚花园一间餐厅与八打灵再也一间快餐店内。
在第一项控状中,被告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0(a)(bb)条文,并可在第16条文下被控。
在第二及第三项控状中,被告分别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该法令第28(1)(c)条文下同读,因而可在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控。
法官阿斯马迪胡欣是在他自辩后,作出这项裁决,并谕令,被告若无法缴清罚款,可被判监禁12个月。
另一方面,49岁电子技工罗斯南加里,涉嫌同意接受两笔共1万1000令吉贿金给聂阿赛伦,抵触两项罪名,而被判监狱4年,以及罚款5万5000令吉。
这两项控状指他在2008年11月6日与2009年2月4日,在上述同样地点,分别收取4000令吉与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可被判监禁7个月。
首项控状指他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0(a)(bb)条文,可在该法令第16条文下面控。
第二项控状指他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6(a)(b)法令,可在该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控。
在有关法令下,两名被告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数额,或罚款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代表反贪委会处理此案的是官员莫哈末苏克里斯曼。- 光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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