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8 September 2015

收賄1.5萬‧2警員監8年罰15萬

(霹靂‧怡保7日訊)2名在霹靂州商業罪案調查組工作的警員收賄1萬5千令吉罪成,每人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15萬令吉。

被告是36歲的吳瑞吉助理警監和32歲的一巡伍長莫哈末沙菲爾,他們都是在霹靂州商業罪案調查組任職。

將上訴暫緩監禁

2人面對2項控狀,每項控罪被判監禁4年及罰款7萬5千令吉,法官諭令分開執行,由於他們的代表律師阿索和哈吉安在法庭作出判決後,要求申請暫緩執行令,獲得法官批准暫緩執行監禁,直到上訴結束為止。

不過,法官拒絕批准暫緩執行罰款,並諭令他們馬上繳付罰款,如果無法繳付,則以20個月監禁取代。法官也指示他們每人必須交上1萬5千令吉保釋金。

根據第一控狀,2名被告於2011年3月30日晚上10時到11時之間,在怡保雙溪森南霹靂州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組內,向一對華裔夫婦收賄1萬5千令吉作為釋放涉嫌刑事罪的他們,同時取回部份被充公金飾的條件,觸犯2009年反貪法令16(a)(B)條文,並在第24(1)條文下被控。

第二控狀指2名被告在同時間和地點向同一名女事主收取1萬5千令吉賄金,作為釋放涉嫌刑事罪的她和丈夫,同時取回部份被充公的金飾,在同一法令下被定罪。

觸犯這項法令者,一旦罪成,將被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2名被告於2013年10月23日被捕。承審此案的法官為瑪迪哈,主控官是哈菲斯和布尼斯瓦南。- 星洲日報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42321?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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