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2 May 2016

涉貪5400元發工作准證 移民官夫婦控收賄

(馬六甲11日訊)甲州移民局前助理局長和妻子涉嫌接受同一人提供的5400令吉賄金以發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證,遭甲州反貪污委員會控上愛極樂反貪委會法庭,二人否認有罪,法官將案展6月13日過堂,並允許被告各以1萬5000令吉,外加兩人保釋外出。

此案法官為諾瑪依斯邁,兩名被告今日被提控時共面對4項控狀。

首控狀指第一被告瑪祖安宋吉(57歲)和第二被告諾麗佔哈欣(41歲)於2014年11月13日大約中午12時30分,在甲中央縣瑪琳再也旺宜花園一家印務館,接受來自赫米達慕里斯的300令吉賄金,以換取發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證,觸犯2009年反貪委會法令第16(a)(A)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受懲。

次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14年11月14日約上午10時,在峇章一家蜆殼油站,接受同一人的500令吉賄金,以換取發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證,觸犯同一條文。

第三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14年11月17日大約下午6時,在峇章甘榜巴西布迪接受同一人的2600令吉賄金,以換取發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證,觸犯同一條文。

第四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14年11月17日約晚上10時30分,在峇章甘榜巴西布迪接受同一人的2000令吉賄金,以換取發出移民局合法工作准證,觸犯同一條文。

根據2009年反貪委會法令第16(a)(A)條文,一旦被判有罪,將面臨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主控官王清賢副檢察司在庭上指出,兩名被告是因沒有在今年1月21日和2月22日按時向甲州反貪委會報到,遭反貪委會採取行動逮捕。他要求法官將每名被告保釋金定在1萬5000令吉,並由法庭扣押兩人的護照。- 光明日報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295719?tid=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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