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吉隆坡市政局執行總監(項目管理)拿督斯里賽阿芬迪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對涉嫌總額逾440萬令吉的18項貪污及洗黑錢罪名,惟他否認有罪。
承審此案的法官阿拉巫丁批准,被告以100萬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而被告也需交出其護照予法庭保管。
賽阿芬迪在被帶入法庭時表情嚴肅、神色凝重。當法官宣佈其保釋金100萬令吉時,身在被告欄的賽阿芬迪一度有些激動,直接站起來向法官陳情,請求法官降低保釋金。
辯方律師以被告所擁有的所有銀行戶頭已被凍結、妻子沒有工作且仍有兩名孩子目前在求學為由,向法官求情減低保釋金。
結果法官允許被告今日先交出40萬令吉,並須在下週三(14日)交出剩餘的60萬令吉,否則法庭將對他發出逮捕令。
被告賽阿芬迪面對的18項控狀中,有8項是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9項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以及1項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
刑事法典第165條闡明,任何公務員在未付出代價下向涉及任何由他處理的事務的人士獲得有價之物。
被告是被控於2013至2014年期間,收取Danau Lumayan有限公司給予的總價值199萬9920令吉的8間位於吉隆坡的公寓單位,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監禁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同時,被告也被控於2009年3月收取一間價值93萬令吉的三樓店屋賄賂,以批准讓Danau Lamayan有限公司與吉隆坡市政局進行合作項目,因而抵觸了《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控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或罰款收賄款項的5倍。
此外,被告被控在2012年3月至12月期間收取總價值150萬令吉的支票,並以各種方式轉賬、繳付稅務及購買房產,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第4(1a)條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法官阿拉巫丁也將此案定于2017年1月6日過堂。此案的檢控官為阿末阿克蘭副檢察司及艾達阿德哈副檢察司,而被告的代表律師為阿茲祖。
反貪污委員會新任主席拿督祖基菲里于上個月走馬上任後,雷霆打貪,短短一個月內連續逮捕數名「拿督」、「拿督斯里」及「丹斯里」級的高官和商界人物,而本案被告賽阿芬迪正是其中一個。- 东方日报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ociety/sh60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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