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訊)反貪會主席拿督祖基菲里阿末說,反貪會正在修改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加入“企業責任”條文,若有員工涉及賄賂,公司將需背負刑事責任,會受到對付。
目前,反貪會已完成草擬有關修正案,正等待總檢察署審批。
祖基菲里阿末說,我國將會落實有關企業責任的法律,以對付通過員工支付賄賂金的公司,從而得以更有效打擊企業貪污問題。
“它指的是與該公司有關聯的人出錢賄賂,藉以獲得或保留商業合約,又或為公司的生意保留優勢。”
由於未克出席,祖基菲里於今日在2016年企業廉正宣言(CIP)論壇發表的講詞,是由反貪污委員會檢查與諮詢組主任拿督莫哈末尤索夫代讀。
莫哈末尤索夫過後在記者會上說明,如果公司員工是以個人身分涉貪,與公司決策無關,公司就無需背上刑事責任。
“這有兩種情況,若是個人以公司名義代表公司高層行賄,公司就得負上責任;若純粹是個人行為,有關人士將在反貪污法令下被控。”
“所謂企業責任,就是當一項交易與公司事務有關,即是公司董事部的決定……。”
莫哈末尤索夫說,他們在採取對付行動前也會考量數項因素,包括有關公司是否採取鼓勵廉正的措施,同時也有加強系統程序。
他表示不確定修訂法案何時可以提呈給國會辯論通過,因為草案正等待總檢察署的審批,過後才提交內閣討論。
864公司簽署企業廉政
他透露,至今已有864家公司已簽署企業廉政宣言,並承諾會推廣廉正活動。
他說,企業廉政宣言共有5個原則,即推廣廉政、透明與良好施政、強化反貪的內部機制、遵守肅貪相關的法律、杜絕任何形式的貪污及支持反貪污委員會預防貪污的措施,確保公司的作業透明。
莫哈末尤索夫指出,現有法令只針對犯下貪污行賄罪行的個人,涉案員工所屬的公司並沒有受到對付,而新條文旨在防範企業界涉及違法。
修訂法案建議,企業責任條文的刑罰可能為賄款制定特定倍數的罰款。
目前有很多國家包括英國、歐盟甚至巴西,都有類似企業責任條文,以向涉及行賄的公司徵收高額罰款。
我國年貪污損失百億
祖基菲里在由莫哈末尤索夫代讀的講詞中指出,根據世界銀行於2009年估計,馬來西亞每年因為貪污而蒙受近百億令吉的損失,相等於國內生產總值的1%或2%。
他指出,這個損失數額對社會和私人機構來說是驚人。各方估計全球的貪污費用高達1兆美元。”
“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公佈世界銀行集團的數據顯示,在發展中國家,單是私人領域的貪污費用就至少達5000億美元,比2012年撥出的外國援助金高出3倍。”
共有250人出席企業廉正宣言論壇,大部份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專才、學者、政府部門主管和非政府組織代表。
一年寬限期調整程序
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勝權希望加入企業責任條文的《2009年反貪污委員法令修正案》可以於10月份的國會通過,要不然就得等到明年3月的下屆國會。
“這是因為國文通過修訂法案後,還得給予公司1年的寬限期,因此,真正落實預料要到2018年1月。”
他為企業廉正宣言大會主持開幕後說,條文生效後,公司將獲得1年的寬限期來調整程序和制定反貪措施。
他強調,公司對員工的行為負責與遵守所有的廉正行為,有助於公司建立含規能力,以便可以遵守其他國家如英國的反貪污法令。
“很多法令都覆蓋超越一個國家,有境外管轄權,尤其是國內有很多跨國公司在多國營運,所以馬來西亞的企業責任條文可以協助公司建立含規能力來迎合國際法。”
基於私人企業包括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施政欠佳,無法有效改善企業作風的弱點,劉勝權建議委任政府官員到相關企進行業監督,而企業的內部稽查師,則負責處理告密者消息、利益衝突及良好管理問題。
他表示理解負責監督的官員或會受到排擠,因此,企業本身最好成立廉正管理的獨立委員會來負責監管。
針對政治獻金問題,劉勝權指出,政治獻金及政治開支應該要問責,因此不論個人或政黨都必須公開。
他說,從整體的建議來看,這對國家是好的,因此他不了解人民公正黨總秘書拉菲茲和民主行動黨反對的動機。- 光明日報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313443?t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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