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0 January 2016

收賄釋放嫌犯·警長監2年罰20萬

(吉隆坡19日訊)一名警長因向他人索取4萬令吉 的賄賂金,作為釋放毒品案 嫌犯的條件,今日被判入獄 2年及罰款20萬令吉。

現年34歲的被告拉文德蘭是隸屬冼都警區毒品罪案 調查部的警長,他是於2014 年11月被控上地庭。

控狀指被告於2013年5月4日在甲洞一帶透過電 話向達吉星索取4萬令吉現 金,以便釋放涉及毒品案件 的嫌犯瑪尼瑪蘭。

此舉抵觸2009年大馬反 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 (B)條文,一旦罪成,可 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不 超過1萬令吉或賄賂金的5 倍,視何者為高。

地庭法官阿拉勿丁在下 判後,被告向法庭要求暫緩 執行刑罰,以便針對這項裁 決向高庭提出上訴,並獲得 法官批准。 法官也將被告的保釋金 提高至1萬7千令吉。 此案由反貪污委員會的 主控官西蒂莎琪瑪副檢察司 檢控。- 星洲日報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62445?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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