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分別是該局執法組副主任賽奧馬(34歲),以及助理執法人員法德利(35歲),他們是於日前在反貪污委員會打擊與非法開採鋁土礦有關的貪污濫權行動中落網。
第一被告賽奧馬被控於2016年1月6日晚上7時35分,在關丹蘇丹阿末沙機場的大廳,與法德利合謀通過一名叫阿努魯的男子獲得高達3萬令吉的賄款,以作為包庇對方進行非法開採鋁土礦活動的條件。
2人不認罪保外候審
賽奧馬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28(1)(c)條文,並與17(A)條文同讀,可在24條文下受懲罰。一旦罪名成立,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或不少於賄金總額5倍,或1萬令吉的罰款(視何者為高)。
副檢察官莎菲娜建議法官哈比巴讓被告以2萬令吉保外候審,而被告通過律師賽阿茲茂求情後,最終獲允許以1萬令吉保外。
第二被告法德利則面對兩項控狀;第一項是指他於2015年11月18日,下午4時至4時30分之間,在關丹甘榜柏拉姆一家馬來餐廳旁邊,在一輛豐田Fortuner轎車內接受阿努魯多達3萬5千令吉的賄賂金,作為包庇對方非法開採鋁土礦的條件。
他在這項收賄交易中,以非法出售羅里運出鋁土礦準證(Borang13D)的方式獲得有關賄金,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17(A)條文,可於同一法令24條文下受懲罰。
案定2月5過堂
第二控狀指他於1月6日中午12時30分至12時40分之間,在關丹蘇丹阿末沙機場大廳,於豐田Fortuner轎車內從阿努魯處獲得高達3萬令吉的賄款,以作為包庇對方進行非法開採鋁土礦活動的條件,因此同樣抵觸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
法德利對這兩項控狀都不認罪,莎菲娜建議法官讓他以4萬令吉由一人保外候審,經求情後,法官決定把保釋金降至1萬令吉。
同時,法官哈比巴把此案訂下個月5日過堂。- 星洲日報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61480?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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