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地庭宣判移民局前總監拿督華希接受6萬令吉賄金罪名成立的裁決,判處華希入獄6年及罰款30萬令吉!
高庭法官拿督阿美麗雅發表口頭判詞說,控方的舉證排除了一切合理的疑點,而所有供詞及證據皆顯示,被告華希是有罪的。
她強調,根據控方證人的供詞,華希所接受的賄金是裝在一個透明的塑膠袋內,案發時,華希打開了塑膠袋來檢查賄金,放置在住家的桌子後,馬上被埋伏的官員逮捕,可說是人贓並獲。
法官表示,若華希無法支付30萬令吉罰款,就必須以坐牢1年來代替,而完整的書面判詞將在近日公佈。
現年61歲的華希在聞判後,表情傷感,他與妻子在休庭後並肩坐在一起。
華希上訴暫緩入獄
他較後以本身要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為由,通過代表律師拿督士旦巴南入稟高庭要求暫緩執行裁決,但法官只同意暫緩華希入獄的刑罰,並把華希的保釋金從5萬令吉調高到10萬令吉,外加兩名擔保人保外。
同時,法官諭令華希必須在明年1月4日之前繳清30萬令吉罰款。
華希是於2008年8月19日被控上庭,控狀指他在2008年7月10日晚上,在其位於吉隆坡大使路的住家收取商人劉昌賢(譯音)高達6萬令吉的賄金,以加速批准對方欲引進4千337名孟加拉外勞的簽證,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6條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1萬令吉或賄金的5倍數額,視何者為高,以及監禁不少過14天或不超過20年。
本案於2009年8月17日開審,控方共傳召40名證人,包括前內政部長丹斯里賽哈密及外勞代理等,地庭在2010年10月15日基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而宣判華希無罪釋放,控方在同年10月19日就判決向高庭提出上訴。
高庭在2012年5月31日維持地庭宣判華希無罪的判決,控方不服裁決再度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並於2013年5月16日上訴得直,成功推翻地庭及高庭的裁決,上訴庭當時也諭令把案件發還地庭重審,諭令華希出庭自辯。
地庭在經過重審後於2013年10月30日判處華希貪污罪成,必須入獄6年及罰款30萬令吉。- 星洲日報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57652?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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