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0 August 2016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三)‧议员学者不良示範‧钻法律漏洞 瞒天过海

有别於一般的贪污手法,政府部门的权高 位重的人士,更懂得运用其智商与手段钻法律 漏洞,或另闢蹊径降低被揭发的风险,瞒天过 海。

2008年,一名国会议员,在本身被判入穷 籍的情况下,竟知法犯法,透过购买假身份 證,向银行欺诈贷款。

此外,本地一所大学,也发生了一宗贪污 醜闻,为人师表者,见钱眼开,抛下尊贵的身 分同流合污,可谓是教育界的败类。

无论是国会议员或教育界学者,他们的行 为和举动都是大众的焦点,理应树立良好榜 样,成为他人学习的楷模。然而,这些领袖及 学者却因为贪念,断送仕途,立下不良示範。

购假身份證註册公司
议员向银行借钱买车透支

实案一:
主角:  国会议员
案情简介: 贿赂官员购买假身分證,向银行借贷
刑罚:  罚款1万令吉,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拿督山姆,可说是一名仕途一帆风顺的国会议员,20馀岁就成功出线中选为国会议员,若认真经营其政治生涯,相信将有机会平步青云。

然而於1993年,他却因无法偿还一笔8万令吉的债务,被法庭宣判入穷籍,直到1997年才脱离破产。

2008年初,反贪污委员会接获情报,对山姆展开调查。山姆涉及以1万5000令吉的贿金,购买一张假身份證。

尔後,国家登记局也證实了山姆有两张身份證,其中一张是假的。

山姆曾以这张假身份證到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注册一家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钱以购买20万令吉的进口车,再透支10万令吉。

在调查之下,反贪污委员会於2009年,将山姆提控上地庭。他涉嫌使用假身份證,同时以这张假身份註册一家公司,作为获得房贷和透支的担保。山姆不认此二项罪名。

经地庭审讯,山姆的以上两项罪名被撤销。2010年,控方将控状改为1967年破产法令109(m)(Ⅱ)条文,监禁不超过2年及罚款或两者兼施。

山姆认罪,即没有知会银行他是破产人士,以公司的名义借贷10万令吉和透支5万令吉。法官裁定罚款1万令吉。

被定罪後罚款1万

较後,山姆因不满裁决,提出上诉,高庭喻令需归还罚款给山姆。但由於控方不满意高庭的裁决,而再次提出上诉。

儘管,这起案件反复辗转,山姆也几乎遊走在脱罪的边缘;但终於在2011年,上诉庭取消高庭的裁决,并裁定山姆有罪,喻令他应缴付1万令吉罚款。

2万8千采购费变13万
大学院长报假账

实案二:
主角:大学院系院长
案情简介:报假账
刑罚:监禁2年及罚款1万令吉,革除职务

1996年,本地“甲大学”的一个院系,向该大学的财务处申请款项,购买运动器材。该院院长拿督卡欣指示助理里察,确认所需的运动器材和相应采购文件,并呈上财务处。

之後,该大学刊出招标广告,寻求供应商提供批发、送货、安装试用及保养上述院系计划购买的运动器材。这项合约所涉及的数额高达200万令吉,其中包括购买器材的费用,及维修费约23万令吉。

共有5间公司参与招标,成功得标的公司需要供应上百件运动器材给该院系。经过多层招标程序,最後由M公司得标,持有人为莎丽法。

得标公司向另一公司取货

实际上,M公司并没有供应相关运动器材的经验,而是向另一家公司——“Z公司”取货。在这项合约下,M公司所需供应的其中一样器材是,价值13万5000令吉的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Multi Joint2AP,肌力测量与训练的最佳工具)。

儘管成功获得供应合约,但M公司却因器材货源的问题,无法在限期内供应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

为了解决此问题,卡欣联繫了之前大学举办的展览和运动器材座谈会认识威特夫妇,俩人在外国经营运动器材生意。而他们所经营的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是J公司。

卡欣与威特夫妇达成协议,同意将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换成臂部複合训练机(Multi Hip),然而後者的价格比前者便宜2万8000令吉。

两套器材的分别在於,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包括3个部份,专用电脑与其软件和打印机、附有座位及数样辅助关节器材。

而臂部複合训练机,则只是一种健身器材,加强肌肉和臀部周围,没有电脑和座位等组件。

买方帮忙解决卖方问题

故事发展至今,除了“狸猫换太子”已经违反了合约精神,卡欣身为大学院系的院长(买方),但却出面帮忙解决M公司(卖方)因实力不足,而惹的麻烦?其中存在甚麽猫腻?

当M公司在卡欣插手“处理”的情况下,供应所有器材後,便向甲大学索取费用。虽然最终供应的是臂部複合训练机,但发货单上却注明是,价值13万5000令吉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

卡欣把发货单交给其院下的助理教授查丽哈,并指示她检查货单与运动器材。查丽哈仔细地对比发货单和样品书,发现其中一件器材与商品目录不符。发货单写著等速肌力测试训练系统,但收到的器材却是臂部複合训练机。

查丽哈询问供应商威特,但对方回应说,此事已和卡欣谈好,打发她进一步询问详情。

指示助理教授负责接收

查丽哈不满意威特的回覆,便询问卡欣。後者说有此差异是基於马币贬值,并表示此事没有问题,同时指示查丽哈準备收货记录。

查丽哈把收货记录交给卡欣後,他马上签名,当作所收到的货品是根据订单上的货品与价格。

卡欣也请查丽哈签名为收货者,起初她拒绝,但卡欣一再保證说没有问题,并且也签了名,查丽哈只好签为负责接收者。

大学财务部接获M公司的帐单後,即支付了13万5000令吉的采购费用,然而实际价格只是2万8千令吉。

2004年,卡欣因报假帐,在1997年反贪污法令11(c)条文下被提控上庭。2008年,法庭裁决卡欣和莎丽法都有罪,各判监禁叁年及罚款1万令吉。

儘管被告提出上诉,但高庭依然维持原有判决。2012年,上诉庭虽驳回卡欣的上诉,却减刑一年。另外,则改判决莎丽法无罪释放。

反贪会:学府贪风蠢蠢欲动

反贪污委员会透露,从众多个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政府或私立机构经常出现“货不对办”的情况,即签收者在没有收到有关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却签收发货单。

这种情况频频发生不外乎几个导因,包括:供应商和签收者有利益输送关係;签收者太相信供应商,以为供应商一定会遵循合约提供货物或服务;另外则是签收者没有亲自检查器材,看了文件就签名,处事敷衍马虎。

而在货物或服务还没有供应前,就签了发货单的惯性恶习,其实是开了一条捷径,让供应商有欺诈的机会与方便。

一旦已经付款,供应商可能会提供素质低劣的货品,抑或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和服务掉以轻心,因为一经签收,就等同於签收者认可,或已经證实了有关货品的品质。

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中,政府或私立机构,经常会出现贪污舞弊的问题,并不是个新鲜事。然而,在反贪会众多的调查案件中,却显示学术殿堂中的学府贪风,其实也在蠢蠢欲动。

- 星洲日报

http://www.sinchew.com.my/node/1558929/%E5%BD%93%E5%AE%98%E5%A4%84%E5%A4%84%E6%9C%89%E8%B4%AA%E6%9C%BA%E2%80%95%E2%80%95%E8%82%83%E8%B4%AA%E8%BF%98%E6%98%AF%E9%80%9F%E8%B4%AA%EF%BC%9F%E7%AC%AC%E5%8F%81%E7%AF%87%E2%80%A7%E8%AE%AE%E5%91%98%E5%AD%A6%E8%80%85%E4%B8%8D%E8%89%AF%E7%A4%BA%E7%AF%84%E2%80%A7%E9%92%BB%E6%B3%95%E5%BE%8B%E6%BC%8F%E6%B4%9E-%E7%9E%92%E5%A4%A9%E8%BF%87%E6%B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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