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之人原应具有诚信,坚守廉洁,但是有些害群之马却利用公职的方便,为自己谋取更多财富,以为可神不知鬼不觉的瞒天过海。
这些贪官存侥幸念头,自以为不一定败露出来,因此贪污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可说是“前有史例,后有来者”。
本报配合反贪污委员会,通过系列报道,揭露各级政府人员如何滥用职权中饱私囊。文中故事和职位属,唯采用化名。
由反贪污委员会提供的案例中发现,不管是60年代,抑或是国家独立59年后的今天,这些当官者仍离不开滥权和受贿。
实案一:
主角:某州时任首席部长
案情简介:滥用职权,影响、批准招标工程。裙带关系。
刑罚:1千800令吉
“知会”公司部长支持
控制招标为妹婿牟利
拥有“拿督”头衔的林佐,于1985年州内政局不稳之际,受委为州首长。案件涉及州政府机构下的某子公司(M公司)。那是一项12间二层楼店屋工程的招标项目,价格约140万令吉。
其实,该工程早在1984年林佐上任前就已公开招标,当时一家K公司以上述价格得标。然而,虽然当时已批准有关申请,但基于财政部尚未拨款,州政府也暂时搁置了有关计划。
1984至1985年,该州发生政变,并在委任了林佐为首长后,才平息了当时动荡的政局。于是州政府在林佐上任后,重新招标该工程。
林佐的两位妹婿看准了“天时地利人和”,两人所成立的T公司,也以书面方式,呈上承建上述工程的申请书到首长办公室。
下指示挺妹婿公司
林佐里应外合,亲自指示助理秘书长王先生与有关单位商讨实行该工程的可能性。由于这项工程属于M公司(隶属州内经济发展机构),因此必须和M公司负责人洽淡。
除了对王先生下达指示,林佐也以首长身份“知会”M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州内部长,需全力支持其妹婿公司获得这项计划。
州政府和M公司负责人经过数次讨论,林佐妹婿的T公司成功取得发展权。
然而这项委任遭到M公司董事局召开内部会议后,认定为违反招标程序。事实上根据法定程序,该工程需得到州招标局通过,才能确定得标公司,林佐却滥用职权插手招标程序,而省略了相关步骤。
另外,在1985年州招标局会议上,招标局会员也认同M公司委任T公司得标的工程,并没有根据招标指示。
于是,州招标局根据程序,将此事提呈给林佐以做下一步决定,这是因为按照程序,凡超过100万令吉的工程招标,必须得到首长的批准。
东窗事发续操控招标
峰回路转,决定权竟然又回到一开始就插手控制招标结果的“黑手”中。
可耻的是,尽管明明已经东窗事发,林佐并没有收手,在明知委任T公司违反程序的情况下,林佐依然在本身主持的会议上,再次批准与自己有裙带关系的T公司,发展有关店屋工程。进而促使林佐的其中一名妹婿代表T公司,成功和M公司的代表签署合约。
之后,T公司也如期完成有关工程,并获得了工程费用。
1987年,终于纸包不住火,有人向警方报案指林佐滥用职权,支持妹婿获得州政府工程。1991年,林佐在1970年紧急法令(必须权力)条例第22项第2(1)条文下被提控。(此条例相同于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条文。)
滥权罪成罚1800
有关条文限制内阁成员、州行政议员或政府官员的亲属获得工程或参与竞标,以杜绝任何贪污行为。
林佐作为一名公务人员,不但支持、建议使用他妹婿的公司,同时也批准有关工程,影响招标局的透明度。
1994年,高庭法官裁决林佐滥用职权罪名成立,罚款1千800令吉(或是监禁一个月,若无法偿还罚款)。
林佐如此难得登上首长之位,却刚愎自用,尽管只罚款区区一笔小数目,但是其形象已经受损,并在其政治生涯留下污名。
实案二
主角:联邦部长
案情简介:滥用职权,批工程合约给“自己”的公司。中饱私囊。
刑罚:2000令吉
委未注册公司任承包商
主导“招标戏”获合约
1973年,州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电脑化,由于原本负责数个政府机构会计电脑化工程的公司服务极差,而决定另选其他公司取代原有承包商。
负责签署合约的J部门的部长拿督里恩,滥用自己的权力,把合约批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A公司。
最离谱的是,此家公司在与J部门签约时,尚未向大马公司登记注册!换句话说,J部门竟然将工程批给了一家根本不合格的公司,可笑的是招标程序经过层层筛选、把关,而这项纰漏尽被掩饰得滴水不漏。
建议书注明首选承包商
1975年,J部门的助理秘书拿督嘉化指示系统分析员欧洋,邀请数家供应商提呈“采购和维修电子器材建议书”。当时共有5家公司提呈,欧洋呈交建议书到内阁以获得批准,并在建议书中注明,A公司价格最低且拥有技术,是该合约的首选承包商。
同年年底,里恩在内阁会议里对上述事项进行讨论,内阁成员在参考5家公司的建议书后,对A公司感到满意,而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同意将相关合约批给A公司。
为了符合取得政府合约的程序,嘉化之后再指示欧洋继续招标采购事宜,并刊登招标广告在报章上。
当时,共有7家公司呈上投标书,其中2家在初期筛选阶段,即因条件不符而被刷下,而被保留在考虑名单内的,其中一家正是A公司。
1976年,J部门召开州招标局会议,嘉化为该会议主席,并亲自建议挑选A公司,会议上通过了这项提议。
会议记录于次日呈交给部长里恩。毫无悬念地,5天后后者即批准有关建议。
事件发展至此,可见上述的层层作业,俨然就是由幕后黑手主导的一场戏。
为了获得工程合约,在承包商面前、在内阁上演的一场“招标戏”。
委任签约付款皆“神速”
根据里恩所批准的采购和维修电子器材合约,州政府需预先付30%订金给A公司,余额则必须在交货后的60天内付款。
而J部门也很有“效率”地按照合约条款,开出100万令吉的支票(30%订金)给A公司;余款则在1976至1978年期间,分期10次缴付给A公司。
根据一般的委任承包商情况,准备委任合约至少需时一星期。然而这项委任进度“神速”,A公司一签署了合约后,里恩几乎同一时间即刻签批支票,第二天A公司就获得订金支票。
获合约才为公司注册
其实,A公司属于里恩的朋友哈山,后者在获得合约后,才为公司注册。哈山负责公司的操作,另一名与里恩有亲戚关系的卡立,则在毫不知情,且没有从A公司获利的情况下,成为其中一名股东。
根据卡立所说,哈山在1976年和他见面,让他签署了数份成立公司的文件。但耐人寻味的是,文件中列明的地址,并非卡立的地址,而是里恩父亲的住址。
显而易见,在该采购与维修电子器材合约中,里恩在背后操控A公司,并在内阁会议上主动提出建议,操纵会议结果;同时又滥用职权,批准了有关公司获得合约。事实上,他在A公司不只是其中一名董事的亲属那么简单,而是该公司的既得利益者。
罪成罚2千
1976年期,里恩很多额外开销都由哈山和A公司所支付,包括里恩的出国费用,而来自A公司的额外收入则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1976中旬,有人向警方投报后,国家调查局(BSN)介入调查有关贪污及滥权,传召超过40名证人供词。
1979年里恩被提控上高庭,根据控状,他于1976年作为部长期间,利用职位批准一宗超过百万令吉的州政府采购和维修电脑合约,给一间尚未注册的公司,触犯1970年紧急法令(必须权力)条例第22项第2(1)条文。
高庭法官于1983年裁决里恩有罪,罚款2千令吉。
-星洲日报
http://www.sinchew.com.my/node/1558211/%E5%BD%93%E5%AE%98%E5%A4%84%E5%A4%84%E6%9C%89%E8%B4%AA%E6%9C%BA%E2%94%80%E2%94%80%E8%82%83%E8%B4%AA%E8%BF%98%E6%98%AF%E9%80%9F%E8%B4%AA%EF%BC%9F%EF%BC%88%E4%B8%80%EF%BC%89%EF%BC%9A%E5%AE%98%E8%81%8C%E6%93%8D%E7%BA%B5%E8%B0%8B%E8%B4%A2%E5%94%AF%E4%B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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