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0 January 2017

何家賢:民眾有權要求 反貪官上門需出示證件

(吉隆坡17日訊)反貪污委員會監察官何家賢指出,反貪會官員上門要求民眾協助調查時,民眾有權要求官員出示證件,如果仍覺可疑,可致電向反貪會查詢。

他說,儘管反貪會官員獲法律賦予權力,在任何時候可調查任何人,然而反貪會官員上門找公眾協助調查時,民眾有權要求官員出示證件。

“每一位官員都有執法證件,印上照片和編號,他們在執行任務時,也必須出示證件,這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8條文所闡明。”

何家賢今日上反貪會網絡電台(MACC.FM)《聊多點》節目,講述反貪會法令條文和刑事法典時,這么指出。

訪談節目主持人是林錦新,他也是反貪會高級監察官。

何家賢指出,執法官員向民眾出示證件,是保障官員和民眾雙方權益,民眾可根據證件上的官員編號和照片,致電反貪會詢問。

他指出,有時候官員的真人與照片不大一樣,使民眾起疑。

他舉例,其一名女同事,上門執法時被要求出示證件,由于她在照片中臉較黑,與真人不像,在民眾致電詢問后才釋疑。

“反貪會的舉報和詢問熱線是1800-88-6000。”

何家賢說,當反貪會官員上門調查時,國人多半存有負面印象,以為協助調查的人士是做了壞事,這想法需要糾正。

“在歐美國家,民眾向執法當局投報、協助調查,是很平常的事,不會被看成壞人。”

反貪會與審計局合作
開檔查總審計司報告

何家賢指出,反貪會與國家審計局合作,根據每季度的總審計司報告,開檔調查舞弊和濫權事件。

他強調,貪污的定義不僅是涉及金錢和利益輸送,也涉及決策和政策上的紕漏。

他說,因為政策紕漏導致貪污的事件,以“沙巴水門案”最受矚目。

“反貪會的工作不只是提控,也包括堵塞貪污漏洞。”

何家賢強調,反貪會法令注重防貪工作,執法是最后的工作。

“以前不需太多法令,現在太多雜念,需要法令加強防範工作。”

他說,該法令強調在公共和私人領域設立反貪機制,鼓吹廉正文化,因為反貪會不可能在每個公共或私人機構安置官員。因此,公共機構和私人企業設立內部防貪機制很重要。

他指出,反貪會的工作還包括教育民眾和公務員,關于貪污的嚴重性,對社會造成的破壞。

他強調,大多數人民都缺乏法律知識,因為法律條文枯燥難理解,然而,若公眾有興趣了解法律,可到書局購買2009年反貪會法令書籍。

貪污罪最高刑罰監20年

偷竊罪和貪污罪,那一個刑罰較重?

何家賢指出,貪污罪的最高刑罰是坐牢20年,偷竊罪最高刑罰坐牢7年;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下,一旦被定罪,肯定是坐牢和罰款兩者兼施;偷竊罪可被判坐牢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是針對有人指“偷雞的刑罰比貪污還重?”,列出兩者刑罰時這么回應。

他強調,貪污罪成后一定是坐牢,不能只罰款不坐牢。而貪污罪的罰款沒有頂限,最少1萬令吉或最少賄金的5倍,視何者為高;如果無法繳付罰款就以坐牢代替。

他指出,偷竊罪若第二次犯罪,除了坐牢或罰款,加鞭笞刑罰;貪污罪並沒有鞭笞刑罰。

“貪污罪是否要加入鞭笞刑罰或死刑,反貪會願意接受公眾意見。”

何家賢強調,不管是貪污或偷竊罪,最終還是要看犯罪的嚴重程度,由法官根據法律判刑。

釋疑基宮案刑罰太輕
援引刑事法非反貪法

在“基宮”案中,為何雪州前州務大臣基爾多益貪污罪成只被判坐牢1年,沒有被罰款?

何家賢指出,因為基爾是在刑事法典165條文下被定罪,不是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下被定罪。

他是針對民眾認為“基宮”案的被告基爾的貪污刑罰太輕時,這么指出。

他說,若基爾在反貪會法令下被定罪,刑罰就不一樣了。

基爾于2010年被控以350萬令吉低價購買市值650萬令吉的豪宅“基宮”,被判罪成入獄12個月,並且充公其豪宅;基爾在服刑半年后,申請假釋獲批准,在家服刑。

何家賢解釋說,公務員收取利益,但控方無法證明收取利益目的,唯有援引刑事法典165條文,只需證明公務員接受超過某價值的利益,就構成罪刑,最高刑罰是坐牢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說,因此,在“基宮”案中,基爾被判坐牢1年和充公“基宮”。

“公務員要注意,就算無法查明收禮的目的,在刑事法典165條文下,只要公務員收禮價值超過某數額就構成貪污罪。” - 中國報

http://www.chinapress.com.my/20170117/%E4%BD%95%E5%AE%B6%E8%B3%A2%EF%BC%9A%E6%B0%91%E7%9C%BE%E6%9C%89%E6%AC%8A%E8%A6%81%E6%B1%82-%E5%8F%8D%E8%B2%AA%E5%AE%98%E4%B8%8A%E9%96%80%E9%9C%80%E5%87%BA%E7%A4%BA%E8%AD%89%E4%BB%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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