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2日訊)關丹2名警員日前因向一名羅里司機收賄,同樣在上述地庭面控。他們於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下被控,並且可在24(1)條文下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或判處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罰款,視何者為重。
第一被告普通警員莫哈末依再米(30歲)服務於關丹再也加汀警察局,他被控於2014年6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再也加汀一馬來食攤處,向一名羅里司機索取200令吉賄金,以不採取行動對付對方因羅里沒有使用帆布遮蓋載物,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違規行為作為受賄條件。
莫哈末依再米不認罪,莎菲納建議法庭允許被告以5千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被告通過法律援助律師拉希查,向法官哈比巴求情時表示,他的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育有4名年幼孩子,無法承擔太重的保釋金。因此,哈比巴允許對方以3千令吉保外。
第二被告羅斯迪一巡伍長(46歲),同樣於再也加汀警察局服務,他被控於2014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關丹通往甘孟路靠近巴耶勿剎國中的道路旁,通過第一被告莫哈末依再米的轉交,收下一名羅里司機的200令吉賄金,以不針對其羅里抵觸陸路交通法令的行為採取行動作為條件。
此舉同樣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羅斯迪堅持不認罪,莎菲納建議被告以7千令吉保釋候審。被告通過代表律師莫哈末哈欣求情。他表示,羅斯迪有兩名太太,育有7名孩子,家庭負擔沉重。
哈比巴因此同意把保釋金減至4千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這兩名被告案件同樣定於本月28日過堂。-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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