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2 July 2015

法令弱点,限制反贪工作

前几天,跟几位好友在茶室吃早餐,聊起了关于反贪会近年来的表现。

其中一位朋友就说,该委员会很多时候只捉小鱼,不捉大鱼、发现某人收入与财富明显不成正比,却没展开调查。

的确,贪污事件,是大家一直以来都关注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大人物’。

许多人认为,反贪会是选择性的调查案件,即是看对象,小的就抓,大的就放。

对于长期跟进反贪会新闻及报道的人,相信大部分都知道,在处理贪污案件当中,不是反贪会不做,而是很多时候是‘不能做,没办法做’。

打个比如,一个在小公司当经理的员工,住豪宅,驾跑车,很明显的,收入与财富不成正比。但要调查他是否涉及贪污,并不容易。

在反贪会法令第36条文下,即关于个人财产与收入不符的法令,反贪会无法直接指示某人解释财富来源,因为某人需先被举报,让反贪会介入调查。

而调查之后,若发现财产来源涉及贪污,才能指示某人解释财富的来源。

要是无人举报,反贪会根本没办法调查以及采取行动,该法令的弱点,已限制反贪会对收入与财富明显不成正比的人展开调查。

针对此事,反贪会早在去年已呼吁政府及总检查署考虑修改该法令,好让反贪工作能更顺利进行,因为人民要看到的,是更独立以及更透明的反贪行动。

身为子民,凡是不要只看表面,而是要去了解事情的根源,至少,将正确的信息传递给大众,让大家明白反贪会所面对的限制,而非一些人所说的,选择性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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