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是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被定罪。
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5倍贿金、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索取200贿金
根据控状,现年30岁的首被告莫哈末依萨米依斯迈被控于2014年6月11日下午约2时25分,在关丹再也加丁一家小吃店,向一名罗里司机索取200令吉贿赂金,作为不取缔的条件。
首被告法律援助律师卢希莎代表被告求情时,指被告是家庭支柱,除了必须承担妻子及4名孩子的生活费外,也须奉养住在吉兰丹的年迈老父。
她指出,时任再也加丁警局普通警员的首被告在警队服务4年,建议法官减低保释额至2000令吉。
法官哈碧芭允被告以3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展7月28日过堂。
伍长服务26年首控涉贪
另外,现年46岁的次被告为罗斯迪被控于2014年6月11日早上10时30分,在关丹通往甘孟路靠近巴耶勿刹国中路边,通过首被告中介,向同一名罗里司机索取200令吉贿金,作为不向违规的罗里司机采取行动的交换条件。
当时次被告在再也加丁警局任一巡伍长。
次被告的代表律师莫哈末希山代求情时指出,被告有2名妻子、7名孩子及一名姐姐要供养,已在警队服务26年,这是首次涉及贪污案件,还望法官减低保释额。
法官哈碧芭允次被告以4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反贪污委员会的莎菲娜。- 南洋商报
http://www.nanyang.com/node/710020?tid=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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